台州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招聘录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岗敬业,尽忠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安排;

(二)上班时间着装整洁得体,注重自身涵养;

(三)注重团队精神,同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四)服从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五)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用工关系;

(六)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七)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章 员工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四条 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公室负责落实招聘,经公司审批后聘用。

第五条 招聘基本资格要求:

1、符合法定的用工年龄;

2、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记录;

3、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首次签订合同的员工,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有权就员工工作表现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若要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公司一般不再聘用。如确因工作岗位急需且暂无合适人选的,可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第十条 公司对于聘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原则上采用协议制,实行一人一议,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员工离职与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员工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公司书面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辞退或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未得到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位。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因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等原因随时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地点,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员工在离职前或接到转岗通知后三天内进行工作交接,在交接未完成之前,不得擅离原岗位。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调动员工在新岗位上岗前应进行转岗培训。

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续签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或提供伪造的有效证件,足以影响公司招聘录用条件的;

(五)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岗位调整的;

(六)罢工、消极怠工,煸动怠工或罢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经公开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合同期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五天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且员工拒绝续签的

(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公司应该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续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考勤与加班

第二十条 考勤

员工需严格遵守上班考勤规定。

1、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次以旷工半日计;

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计。

第二十一条 加班

(一)加班申请

1.员工应在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写明加班原因,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加班结束后,应在加班表上填写加班人员名单及具体加班时间,由公司审核登记。员工未经允许的加班加点,不予认可;

2.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

(二)加班补偿

1.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当月安排调休,不发放加班补贴。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发放加班补贴。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原则上连续调休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二十二条 休假

(一)公假、公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公休假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病假

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市级医院及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急诊除外)。

(三)工伤假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事假

员工因特殊原因须请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请事假。

(四)其他特殊假期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请假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生效。特殊情况采用电话、托人带口信等方式请假的,假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章 员工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员工的非学历教育、职称评定和岗位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对口、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参加非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事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批进行。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一般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同一时期内不得参加两种以上岗位培训(公司必要的业务培训除外)。员工参加公司在非工作时间提供的各类培训,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用先由员工垫付,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公司视实际情况给予50-100%比例的费用报销。

第二十九条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以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为认定机构,由相关考试资费票据相佐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办公室,若有未尽事宜,可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台州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Copyright © 台州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